履带车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政处罚案

侥幸心理导致路损的执法警示 

2025-07-02 15:07:16
申报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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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某日上午,重庆市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巡查至某某镇新鑫路900米处时,发现一起典型违法案件:驾驶员张某某驾驶一台徐工XXXXX型履带式挖掘机在公路路面行驶。该车辆自重达22吨,履带宽50厘米,正从附近工地驶向1.5公里外的施工点,行进途中造成了公路路面不同程度的损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关于禁止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经现场勘查,履带碾压已造成沥青路面出现19平方米的凹陷龟裂,平均深度2-3厘米,其行为已对公路路面造成损害。

  调查显示,张某某明知履带车禁止直接上路,但为节省200元拖车费,自认“距离短、时间早不会被查到”,在未铺设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侥幸冒险通行。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主要做法】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同步开展三重取证:

  1.现场勘验笔录:详细记载车辆位置、路面损坏特征及当事人陈述,由张某某当场签字确认;

  2.影像记录:包含执法记录仪全程视频、履带压痕特写及全景定位照片,建立时空关联证据;

  3.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张某某进行询问,叙述涉嫌违法具体情形,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上述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要求。

  处罚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履行以下程序:

  1.处罚前告知:向张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权。

  2.责令改正:责令张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路面损害扩大。

  3.法制审核&处罚决定:经审核且当事人无异议后,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本案通过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和教育整改相结合,既有效维护了公路管理秩序,保护路产路权,又强化了当事人守法意识,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对类似违法行为形成警示效应。

  【法治意义】

  本案需厘清两大认知误区:

  1.“未造成明显损害”不构成免责理由。只要存在擅自通行行为即属违法;只要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就应当进行处罚,免责适用条件之一只能是“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

  2.“短距离通行”不适用免予处罚。法律仅允许农业机械在田间作业转移时短距离行驶,履带车等在公路上直接通行的,应当按照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避免造成更大的路产损失。只有精准界定,方可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标尺。

  另外,在证据规则实践层面,创新构建“三位一体”取证模式:以执法影像锁定违法瞬间,以询问笔录固定主观过错,以现场勘验笔录量化损害结果。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破解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证据链不完整问题,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基层执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社会成效】

  1.法律适用的精准性:本案严格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明确了履带车擅自上路的法律责任,体现了行政执法中对法律条款的精准把握,为同类案件提供规范参照。

  2.证据链的完整性:通过现场笔录、影像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多维度证据固定违法行为,展示了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的严谨性,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

  3.执法与教育的平衡:履带车作为特殊车辆,行驶公路会对公路路面造成损害,其通行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而不能以侥幸不被查处的心理直接在公路上行驶,在查处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普法教育,让当事人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并承诺不再犯。本案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既体现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又通过教育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契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原则。

  4.公共利益的维护: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其安全与完好性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查处彰显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公共资源的保护职责,对预防公路损毁、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具有示范意义。

  【结语】小案件与大治理的辩证法

  这起罚款3000元的“小案”,实则是破解交通运输执法基层治理难题的典型样本。它直指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中最顽固的症结——当个人便利与公共利益冲突时,侥幸心理往往成为相对人触发违法行为的催化剂。本案通过程序正义强化执法公信力,通过科学裁量体现法治温度,更通过执法队员的普法智慧,将冷漠生硬的行政处罚转化为现场的普法宣传和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履带车每一次违规行驶公路的及时制止,每一平方米路面损伤的依法追偿,都是公路路产路权百年大计的坚固基石。这正是“小案件”诠释“大法治”的核心价值:执法的意义不仅在于惩戒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更在于预防未发生的可能风险,最终让人们养成法治信仰,自觉尊法守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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