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柔并济破困局:非法营运宝妈 转型就业中的法治创新与社会治理
一、总体介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23年3月,金华市婺城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接到8890投诉,有群众反映,金华市开发区仙华南街零跑汽车制造基地有非法营运车辆频繁活动,当交通执法人员赶至现场查处非法营运案件时,发现违法者是一位为生计所迫的年轻母亲,传统的罚款扣车或许能维护法律威严,却可能将整个家庭推向生存绝境。在按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后,考虑到宝妈生计不易,执法人员联系辖区企业,帮助宝妈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这不仅实现了从刚性执法到刚柔并济的治理转型,更折射出中国法治文明从形式正义迈向实质正义的深刻变革。
二、主要做法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部分城市边缘群体(如全职宝妈、低技能流动人口)因经济压力选择非法营运谋生。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禁止未取得许可的客运行为,但单纯依靠罚款、扣车等刚性执法手段,往往导致“罚而不止”甚至激化矛盾。若严格执法,可能加剧贫困家庭的生计危机;若放任违法,则损害法治权威。这一困境暴露出社会治理中“法律刚性”与“人性需求”的张力,急需探索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创新路径。
(一)柔性执法与比例原则的实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将传统单一处罚转化为“查处+帮扶”的复合模式,避免过度惩戒弱势群体,体现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通过行政指导、社会协作等方式介入帮扶,实现执法刚性与社会关怀的平衡。
(二)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
跨部门协同机制的构建,标志着社会治理从条块分割走向系统集成。依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规,联合人社、妇联、社区等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将就业帮扶纳入社会治理框架,形成“执法—救助—赋能”闭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组织合作等合法路径,为违规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对接等公共服务,避免执法权滥用。如在本案中,中队长了解到宝妈的困难后,联系辖区企业,通过辖区企业协助和中队的协调,最终为宝妈找到了一份可以兼顾家庭的工作。
(三)预防性法治教育的创新
预防性法治教育创新让被动普法上升到内生认同,推动法治信仰从被动服从转向主动内化。法治教育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石,但在传统模式下,针对违法群体的教育往往陷入“说教式灌输”与“惩戒后补救”的双重困境。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重心向源头预防转移。在非法营运宝妈群体帮扶实践案例中,预防性法治教育中展现出创新活力,通过体系重构、技术赋能与机制迭代,推动法治教育从“事后灭火”转向“事前防火”,从“单向传播”升级为“双向共建”。
三、社会成效
(一)提升执法公信力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当执法人员从查处非法营运的执法者转变为帮扶就业的引路人,这一角色转换不仅折射出中国法治文明的进步,更揭示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深层逻辑——执法公信力的提升与社会风险的源头治理,恰似法治建设的双轮,唯有同频共振,方能驱动社会善治的实现。通过“惩教结合”重塑执法形象,避免弱势群体因生存压力对法律产生抵触,增强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
(二)源头治理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的本质是系统性失衡。非法营运现象背后,潜藏着弱势群体生存保障缺位、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社会流动通道堵塞等多重风险。本案例实践通过精准识别风险源,构建起三层防御体系,减少因经济困顿导致的重复违法,降低非法营运治理成本。本案例实践中,为了治理非法营运这一社会风险,中队通过精准识别风险源洞悉宝妈的生存困境,进而协调辖区企业构建起三层防御体系,减少因经济困顿导致的重复违法,即从源头上减少宝妈再次从事非法营运的可能性,降低非法营运治理成本。
(三)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判断一座城市的发达与否,不是看这座城市有多少的高楼大厦,而是看这个城市当中的弱势群体活得有没有尊严,有没有得到最基本的尊重。真正的法治权威,不在于惩戒的严厉性,而在于法律能否成为照亮弱势者前行的灯塔;有效的社会治理,不依赖权力的单向度行使,而取决于能否构建人人参与的命运共同体。针对宝妈群体的育儿时间碎片化特点,对接弹性工作制岗位(如社区托管、电商兼职),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平等就业”条款落地,为同类群体(如残障人士、低技能流动人口)提供可复制的治理模板。
(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动执法机关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型,契合《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中“共建共治共享”要求。更深层的价值在于,它创造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范式。西方传统法治观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正义,却难以解决结构性社会矛盾引发的违法困境。中国的实践智慧在于,通过制度创新将生存权保障、妇女权益保护、儿童福利增进等多元价值纳入法治实施过程,在动态平衡中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这种治理哲学,恰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深度契合。
此类创新通过法治框架下的“刚柔并济”,既维护了法律严肃性,又彰显了人文温度,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为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实践样本。未来需进一步推动制度性设计,将个案经验转化为可持续的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