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不是放任,而是唤醒与重塑
一例道路旅客安全监管案启示
案例简介
一、案件背景
(一)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全民安全素质提升“八大行动”,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严格规范罚款,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坚持系统观念,对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领域中的普遍性问题,要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
(三)2024年3月19日,G59呼北高速(北呼方向)西家塔隧道内发生一起大型普通客车碰撞隧道壁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宜昌市交通运输行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二、调查经过与违法事实认定
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通过宜昌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发现,2024 年4月23日上午7时56分至7时 59分,该公司所属鄂ELY832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涉嫌发车前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执法人员现场收集了相关书证,询问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通过车载视频系统提取了有关视频数据,当场制作《现场笔录》明确了提取电子数据证据的方法、过程、提取后的存储介质名称等内容。同月25日,决定对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并送达《行政指导书》,同月29日该公司对当班驾驶员进行专项安全约谈,并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三、处理结果与法律依据
鉴于某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项安全约谈,同时健全和完善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在实际经营期间也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未造成投诉及服务质量事件,基于过罚相当的法律精神,宜昌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创新亮点
本案以点带面、放大执法效果,通过案件办理促进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有助于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本案中,执法部门没有停留于就事论事,而是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督促该公司及时整改,并完善了公司安全管理机制,对减少、防止该类行为的发生具有制度性长远作用,同时对进一步完善“不予处罚清单”的适用标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强调教育引导与服务导向的执法理念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不仅限于处罚,而是通过《行政指导书》等方式向企业提供改正建议,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这种柔性执法方式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二、探索交通运输执法电子证据取证路径本案是利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和车载视频系统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在现行的取证规范和文书下,执法人员在取证现场同步记录数据存储的状态、存储路径及视频来源,并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详细记载取证过程,构建好书证与电子证据的互相印证关系,为后续建立电子取证规则提供了参考。
三、灵活应用法律原则作出裁量决定
在缺乏具体裁量标准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如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裁量决定。这既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也展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
社会成效
一、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通过对个案的处理,督促企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此举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内的深层次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的目标。
二、摒弃“以罚代管”的执法观念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促使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一种手段。对于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的企业不予行政处罚,鼓励企业自我纠正错误,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三、小案大治的理念推广
即使是看似简单的未按规定进行旅客安全事项告知案件,也能通过细致处理推动企业全面梳理和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综上所述,本案中,执法人员从大处着眼,于小处着手,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为出发点,通过小案“唤醒”经营者对安全告知制度的重视,帮助其全面梳理安全管理制度,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此案虽小,执法人员找准案件办理和服务保障交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积极探索“小案”办理与推动社会治理兼容发展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