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吹哨,执法亮剑,共护嘉陵江水

2025-07-02 15:43:18
申报单位: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港航海事支队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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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6日,接市民反映,嘉陵江面有零星油污,疑有船舶在进行排污作业。大队迅速出动,在重庆市嘉陵江大竹林渡口水域对“宏鑫XX”轮检查时发现,该船舶涉嫌存在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油污水。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后续逐个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杨XX所有的船舶“宏鑫XX”存在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油污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及理由】

  杨XX所有的“宏鑫XX”轮存在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油污水,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通过执法系统查询该船系首次存在该违法行为,结合《重庆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及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31项“3次以内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对违法个人或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对船舶所有人杨XX处以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一)市民的环保意识增强

  该案件系爱心市民举报反映,一方面反映人们现在法制意识、环保意识增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另一方面也反映执法队伍在前期宣传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极鼓励公众举报有关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的判定

  1.涉及的法律法律条款

  ⑴《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三)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2.法律法规适用理由

  “宏鑫XX”系自卸砂船,2024年9月6日该船在嘉陵江井口水域装载航道整治过程中产生的石子,航行至嘉陵江大竹林渡口进行卸载作业。9月4日,该船舶在加注燃油过程中,油管中的残油部分流入了货仓。9月6日在进行出载作业过程中,排放货仓积水时,将含油污水直接排入了江中形成油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是指“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虽然“宏鑫XX”是在9月4日加注燃油过程中造成的泄漏,但只漏在货仓中,未进入水体,实际上的违法事实是在9月6日出载作业中将含油污水直接排入了江中,大队是在9月6日接报后才赶至现场开展调查。“宏鑫XX”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燃油加注)已在9月4日已完成,现场调查无法开展,相应证据也无法固定,但该轮在6日出载石子的行为,不属于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而该船直排含油污水入江的行为是客观事实,结合大队收集的证据,适用《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更准确。

  (三)施工船舶的管理

  该船舶系嘉陵江航道整治项目施工运输船舶,嘉陵江航道整治项目较多,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管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同时,定期组织船员和管理层学习最新的环保法规。施工船舶积极配备污染物处理设备,如油水分离器、垃圾压缩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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