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群众根本利益 执法创新消除隐患
一、案例简介
2023年6月 12日,重庆交通执法部门接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报案,称S11城巫高速公路寨子崖大桥附近20#-25#抗滑桩外侧襟边原状土体被村民开挖,造成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经现场勘查,该路段约300立方抗滑桩前覆土被挖掘,致6个抗滑桩桩体部分悬露,存在较大的公路安全隐患。经调查证实,附近村民张某的房屋距抗滑桩最近处仅为8.36米,建房时间早于高速公路修建时间,因建设高速公路使张某房屋后方形成陡坡,遇降雨天气,雨水冲下的泥土堵住原有水沟,边坡排水对房屋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张某多次向村里反映都没得到解决,于是便自行挖掘进行清理,致抗滑桩部分桩体裸露。
掌握基本情况后,执法部门积极联系巫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办公室、北新天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双龙镇人民政府、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进行会商,确定由高速公路营运公司牵头,先行制定抢保方案并立刻组织施工,同时函告北新天晨公司立即开展安全监测和隐患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
对于村民张某的挖掘行为,执法部门本着“实事求是、人民至上”的执法理念,进行了深入讨论,最终认为张某清理覆土的行为是其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行为,其行为源于高速公路建设时的设计缺陷,且尚未造成损害后果,决定不予处罚。但向当事人通报了相关处置情况,发放了告知书,并就公路安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普法宣传。
二、创新亮点
1.高度重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接到案件线索后,执法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和相关调查,及时掌握事件相关情况,并确定专人负责跟进事件的后续处置。同时积极协调巫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办公室、北新天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双龙镇人民政府、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等部门进行会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法理并重,妥善处理违法行为
在推进隐患治理工作的同时,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涉嫌擅自挖掘的行为及时进行了现场和后续调查,查明事实后,执法部门就案件进行了深入讨论,认为村民张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之规定,但其行为源于高速公路建设时存在的设计缺陷,系其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多次向村里反映都没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行为。同时在执法部门的及时干预下,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公路结构受损、道路通行受阻等严重后果。本着实事求是、人民至上的执法理念,执法部门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3.普法宣传,提升村民法治意识
该事件中,执法部门没有机械地对当事人进行一罚了之,而是及时制止了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向其发放告知书,告知擅自挖掘公路及附属设施存在的风险和危害,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挖掘行为,并将事件处置的相关情况向当事人进行了通报。同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针对性地开展了普法宣传,耐心向当事人讲解了《中法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公路安全保护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让当事人详细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理解公路保护的目的和重要意义,从而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的潜在风险,真正促进村民提高学法守法的意识。
三、社会成效
1.主动作为,确保了公路和人民群众“两个安全”
此类案件,往往会被执法部门简单地定性为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了事。本案中,执法部门没有机械的执法,而是除了依法开展现场勘查、获取现场证据外,还根据前期勘查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了事件背后存在的高速公路设计缺陷、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村民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等多方面原因。努力协调各相关单位,科学制定抢保方案,及时促成安全隐患的高效处置,真正让高速公路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护。
2.兼顾情理,实现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执法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体现了执法理念的进步,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情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
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3.说理执法,体现了从“执法”到“治理”的方式转变
本案中,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处罚,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及时干预制止和进行风险告知,并开展普法宣传,通过“普法”和“说理”有效消除违法行为,提升群众自觉守法的意识。这是“说理式执法”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执法部门从单一“执法”到有效“治理”的方式转变。
4.警示一片,获得了同仁和周边群众的高度赞赏
此次事件的高效处置,既保护了高速公路的安全,又解决了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在高速公路沿线起到了宣传警示的社会效应。交通执法部门也展现出了负责的工作态度、务实的工作作风、真诚的服务意识、先进的执法理念。事件处置时一丝不苟、执法过程中充满柔情,获得了协作单位和高速公路周边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