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审慎执法彰显法治温度:颜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5-07-02 15:53:25
申报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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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2024年12月7日,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颜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轻型封闭货车,装载800升柴油从良渚街道驶往杭州汽车东站。现场检查中,颜某某无法出示该车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亦未取得个人经营许可。经执法人员通过“浙江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系统”核查确认,该车确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扣押涉案车辆并立案调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其运输的柴油确属《危险货物目录》列明的危险货物。

  在后续调查中,颜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陈述其父罹患严重精神疾病需长期住院,家庭经济拮据,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恳请减轻处罚。经执法人员核实材料并上报后,行政机关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认定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违法程度属一般,本可处3万元罚款。但鉴于颜某某系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家庭确有特殊困难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情形)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经执法队领导集体讨论,最终决定在责令其停止经营的同时,减轻处罚至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处罚决定依法告知并保障其权利后,颜某某认罚悔改,当场缴纳罚款,承诺不再涉足危险货物运输。

  创新亮点:

  本案的处理,深刻诠释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在现代行政执法中的创新性实践与制度化落地,亮点突出:

  1、精准裁量与“过罚相当”原则的深度应用: 行政机关没有机械套用罚款下限,而是基于《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框架,对“一般”违法程度对应的3万元罚款基准进行了动态调整。其核心创新在于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这一“兜底条款”与第二十八条的“过罚相当”原则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将当事人的“家庭特殊困难”且“主动配合”等裁量因素,提升到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同等重要的地位。这并非简单的自由裁量,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对处罚幅度的精细化、人性化调校,确保了处罚结果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2、“困难当事人”识别与响应机制的实践探索: 本案建立了清晰的“困难识别-证据核实-集体决策”响应链条。当颜某某提出家庭困难并提交证明材料(诊断证明、困难证明)时,执法人员没有置之不理或简单采信,而是履行了审慎的核实义务。更重要的是,将此特殊情况作为关键考量因素,严格遵循程序上报,最终余杭区交通局负责人层进行集体讨论决策。这一机制有效避免了“人情案”,确保了减轻处罚决定的程序正当性与实体公正性,为处理类似涉及民生疾苦的轻微违法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规范化流程。

  3、“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理念的实体化呈现: 处罚结果(罚款2.1万元)本身具有惩戒性,但本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更凸显了教育挽救的核心价值。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中,必然深入阐释了无证运输危险货物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最终的减轻处罚决定,结合责令停止经营,以及颜某某当场认错悔改、承诺守法并立即缴纳罚款的积极回应,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违法认知-责任承担-行为矫正”闭环。这超越了简单的“罚了之”,实现了法律效果(纠正违法)与社会效果(引导守法、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

  4、集体决策强化权力约束与执法公信力: 对于减轻处罚这类重大裁量决定,本案严格遵循了“执法队案审小组集体讨论”的程序。这一做法具有双重创新意义:其一,是对执法权力的有效内部制衡,防止个人专断或裁量滥用,确保决定的审慎性与权威性;其二,通过集体智慧对复杂案情(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当事人特殊情况、社会影响)进行综合研判,提升了处罚决定的科学性和可接受度,直接增强了执法决定的公信力与公众对“阳光执法”的感知。

  社会成效:

  本案的处理,因其鲜明的包容审慎特质,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社会效果:

  1、显著提升执法公信力与社会认同感: 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维护危货运输安全底线)与“温度”(基于实情减轻处罚,体现人文关怀)的完美平衡,是本案最核心的社会成效。公众通过此类案例,直观感受到法律并非冰冷无情的铁板一块,而是能够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对个体的不幸境遇保有必要的体恤。这种“刚柔并济”的执法形象,极大地增强了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感、认同感,夯实了法治的社会心理基础。颜某某的当场认罚和承诺守法,即是这种认同感最直接的体现,也有效化解了潜在的执法冲突风险。

  2、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法治润滑剂”: 在微观层面,避免了对一个经济困难家庭的“过度惩戒”(若罚3万可能使其陷入更深的困境),保护了个体生计,维护了底层民生稳定。在宏观层面,它向社会,尤其是中小经营者和个体从业者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行政机关并非一味追求“严管重罚”,对于非因主观恶意、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且能积极改正的初次违法,法律和政策预留了包容空间。这种信号有助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减轻其因对法规理解不足或无心之失而产生的过度焦虑,营造更具安全感、更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的活力。

  3、深化法治实践,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 本案是“法治为民”理念的一次生动实践。它让当事人颜某某,以及通过案例传播了解此事的广大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并非遥不可及,而是体现在对个体具体境遇的关切和对处罚合理性的追求上。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极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与满意度。同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引导当事人深刻认识错误、主动承诺守法,将一次处罚转化为一堂深刻的法治公开课,促进了公民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的普遍提升,推动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4、为推进治理现代化提供鲜活样本: 本案的成功处理,为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乃至更广泛的行政执法领域,如何有效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它证明了严格执法与柔性处理可以并行不悖,维护法律权威与关注个体命运能够相得益彰。这种探索和实践,丰富了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理论,为解决复杂社会治理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有力助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结语:

  颜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虽属个案,却如一滴水折射阳光,映照出法治建设的进步方向。它不仅有效纠正了违法行为,守护了道路运输安全红线,更通过包容审慎的执法实践,让法治精神在刚性与柔性、权威与温情、惩罚与教育的平衡中深入人心。此案为如何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同时精准释放法治善意、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治理效能,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杭州样本”,其理念与实践,将持续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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