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使用教学车辆非法从事出租 汽车业务”典型案例
一、案例简介
2024年3月3日,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接到投诉举报,市民孙某在天津西站通过揽客人员介绍,在西站停车场乘坐车辆到北辰渤海职业学院,商议车费150元实收50元(平时打车60-70元),该车没有顶灯,未开具发票,号牌为津C****学。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王某为天津市河北区某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教练员,其驾驶的津C****学车辆为驾校所属的教学车辆,该车辆无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当事人王某使用教学车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构成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王某做出罚款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月15日,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约谈涉事驾校负责人,督促其加强教练员和教学用车管理,并将此案例作为反面典型向驾培企业进行通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创新亮点
本案是执法总队处罚的首例使用教练车进行非法运营案例,对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运营秩序,加强驾校车辆监管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意义。
一是协调联动,破解调查取证难题。一直以来,发生在“三站一场”的重点场站的违规运营行为都存在车辆锁定难、调取证据难的特点。为破解取证难题,执法总队采取“站区+交通+公安”联防联控模式,开展站区专项治理,加大场站的联合执法力度。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天津西站,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积极与投诉人沟通,获取详细证据材料,与西站站区、公安交管部门协同配合,迅速锁定违规车辆及相关涉案信息,为后续快速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是释法说理,推动案件高效办理。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耐心询问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以“面对面”“大白话”的形式向当事人说准法理、说清事理、说明情理,使其明白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案件办理。同时积极安抚投诉人情绪,迅速理清案件发生经过,获取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引发舆情事件。该案的妥善处置,向社会宣传了打击黑车运营的重要性,提高了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是强化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本案反映出涉案驾校对教学车辆和教练员存在明显失管失察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揭示了驾校内部管理漏洞,更暴露出当前驾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重经济效益而轻视安全管理”的现象。为强化驾培行业监管,执法人员采取“约谈+通报”的措施,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旨在推动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行”的良性循环,从而筑牢道路运输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社会成效
一是严打黑车运营,营造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出租汽车是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对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黑出租”缺乏有效的监管,实为巨大的安全隐患。市民乘坐后,一旦遇到交通事故、费用纠纷等问题,维权难度大。黑车违规运营行为,损害了正常运营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给乘客安全出行带来隐患,对该行为的打击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了执法公信力。
二是加强驾校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练车作为教学用车有其特殊属性和使用价值,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教练车作为非法运营的“黑出租”,不仅严重扰乱了出租汽车市场运营秩序,更使驾校的教练车处于失管失控状态,具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驾校教练员应当以身作则,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案件处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对涉事驾校进行了约谈,并将案例向驾校企业进行通报,加大了对驾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要求驾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车辆管理,强化对教练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重拳整治场站运营秩序,提升交通枢纽形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关系群众日常出行和城市形象,高质量开展涉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执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提出的在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上善作善成重要要求的重要实践。执法总队将保持打击三站一场违规运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重点区域的执勤力度,做到点位全覆盖,进一步加大黑出租查处力度,努力降低投诉举报率,持续净化客运环境,积极为人民群众打造文明、安全、便捷的交通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