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路建桥千秋大计 追溯责任造福人民

某高速公路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典型案例

2025-07-02 16:00:41
申报单位: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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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简介

  2024年8月,某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组织开展某高速公路竣工质量检测时,发现该项目某桥负弯矩预应力钢绞线存在未张拉的情况,施工单位涉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在线索核查阶段,执法部门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发生于2018年10月,如不能认定该行为具有继续状态,则会因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责期限而导致不满足立案条件。经多次研讨并咨询相关专家,执法部门最终认为: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因其带来的质量安全隐患始终存在,应认定该行为有继续状态,自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追责期限。经报上级部门同意,执法部门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涉案桥梁共有2束负弯矩预应力钢绞线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张拉,直接涉及该桥的2个分项工程,工程合同价款合计130.3569万元。涉案施工单位是首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导致的质量问题可进行处理,处理后能满足原设计使用功能要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未导致质量事故。某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川渝黔滇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第三十一项第一档,按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2%,给予施工单位2.607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2个月改正违法行为。目前,罚款已执行完毕,施工单位已按期改正了违法行为。

  二、案例亮点

  (一)依法合理确定追责期限

  在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领域,隐蔽工程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在其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始终存在的情况下,如否认该行为具有继续状态进而不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则无异于鼓励违法,既不利于公路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明确: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同样都是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相同,危害后果及表现亦相同,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是同一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因此,对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纠正之前,应认定其行为具有继续状态。

  (二)全面收集有关裁量的证据

  案件所在行政区域内现行有效的裁量基准中,关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法行为的裁量事实较多,包括是否是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质量问题是否可处理、质量问题处理后是否满足原设计要求及是否导致质量事故。为确保裁量结果公平、公正、合理,执法部门通过查询有关信息系统、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全面收集有关裁量事实的证据。认真开展证据审查,确定证据与裁量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努力做到不枉不纵、过罚相当。

  (三)合理确定责令整改期限

  案涉高速公路处于试运营阶段,违法行为导致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可避免需占用行车道。且该问题的整改专业化程度较高,整改前需完成专项方案的制定、评审及审批等工作,整改完成后还需履行检查、验收等程序。因此,合理确定改正期限显得尤为重要,期限过短将导致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不具有可执行性,期限过长不利于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综合考虑整改前后需履行的必要程序、问题整改的难度及整改期限内节假日保通要求等因素,经征求相关方建议,最终确定责令改正期限为2个月。从事后反馈的结果看,该整改期限的确定相对比较合理。

  三、社会成效

  案件办理完结后,执法部门及时公开了行政处罚信息,在行业内引发了热烈讨论,有力震慑了公路建设中不按图纸施工的行为,让广大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深刻认识到质量责任终身制是“长牙带齿”的。同时,违法行为整改后,坚固的桥梁也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架起了通途,泽被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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