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路治超“百吨王”入刑
一、总体介绍
2023年10月16日,永康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货运车辆浙GA***、浙GB***均存在严重超限超重违法行为,查获时车货总质量均超100吨,分别被永康市公安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实行了累计积分的附加管理措施。2023年12月5日,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永康市公安局移交的资料,向该公司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永交改〔2023〕00001号),明确告知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要求该公司切实加强货运车辆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于2023年12月8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1月2日该公司所属货运车辆浙GB***又存在严重超限超重违法行为,查获时车货总质量为104.42吨,于2024年1月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步,1月5日,永康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负责人俞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采取刑事拘留。
2024年2月20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危险作业罪”。2024年3月14日,永康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公安局、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派相关工作人员到庭旁听。经法院审理查明,永康市某渣土运输公司所属车辆超载于2023年12月5日被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整改,该公司未根据要求于2023年12月8日之前完成整改。2024年1月2日该公司所属浙GB***货车行至永康温寿线与临石线交叉口时因超载超重违法行为被再次查获,经过磅,该货车质量超过100吨以上,超载236.8%,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以上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同时认罪认罚。永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俞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主要做法
2022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全省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开展“百吨王”超限超载货车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力争消除“百吨王”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近年来,永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在金华市治超办的协调指导下,积极采取措施,联合公安部门常态化开展路警联合治超行动,加大对全市重点辖区、重点路段的巡查力度,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坚持“零容忍”,持续保持超限超载治理高压态势。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队与永康市交通警察大队研判分析,仅有行政处罚手段难以完全遏制“百吨王”现象,可以通过刑事处罚,增加超载行为的违法成本,进一步规范货运市场秩序,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提升运输行业安全。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2023年9月1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随着该判定标准的出台,永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坚持聚焦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以“百吨王”入刑为方向,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车辆,坚持全市“一盘棋”思想,持续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效能,推动执法机制由单一执法为主向综合执法转变,打出多方联动、协同执法的“组合拳”,形成“握指成拳、出拳必胜”的合力效应。
(一)以个案研判为立足点,优化统筹机制。建立“百吨王”入刑工作联络机制,成立专案工作组,公安局交管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明确一名工作骨干负责日常对接、沟通协调、信息交流等工作,建立灵活多样的沟通渠道,有效提高沟通交流效率,在线索移交、调查协作、协同办案、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方面及时反应、高效应对,累计共梳理排查“百吨王”案件线索296条,确定本地籍车辆9辆。
(二)以取证固证为结合点,强化跟踪落实。以公安为纽带,链接交通和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针对“百吨王”入刑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梳理案件规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侦查经验进行分析推理,强化案件分析,提高信息处理效能,打通“百吨王”认定危险作业罪的难点、堵点。沟通协商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明确职责分工,商议合作方向及工作重点,及时妥善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结合“百吨王”入刑案件特点,分析推理线索9条,确定犯罪嫌疑人。
(三)以深化联动为落脚点,细化协同推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推动“协同式执法”,以“提前介入、优先办理、协商研判、共治共管”为原则实现全链条打击违法犯罪。积极推行路警联合,将提前介入和联合行动落到最基层,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全面建立“百吨王”入刑案件联合查办新路子,做到各部门合作、联合办案、统一收网,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成功率。2024年3月14日,“百吨王”入刑案件有罪判决成功宣判。
三、工作成效
坚持普法与执法相结合,加强源头企业治超普法宣传,以道路普通货运企业、货运源头装载单位为重点,通过金华交通微信公众号、永康融媒体中心、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平台,组织开展“路政宣传月”“信用交通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安全知识的宣传讲解。“百吨王”入刑宣传被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浙江交通等政府公众号相继刊登转载,累计阅读量达20万人次。同时,该案例被收录为全国公路治超20周年典型案例的1号案例。
永康市“百吨王”车辆明显下降,以交通部门案件情况统计,从2023年度的296辆,到2024年度的79辆,下降率达73.31%,且2024年永康本地籍货运车辆实现“百吨王”清零。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金华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结合运用我市“百吨王”入刑案件征办经验,制定出台《办理“百吨王”行刑衔接工作指引》,规范“百吨王”违法超限超载案件认定标准和行政管理部门处置流程,含取证要点、责任整改通知书、跨部门告知函、资料台账等模板,有效推动异地车辆跨区域整治,为治超工作提供永康经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