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巡查“火眼金睛”、线下联动“重拳出击”
江津交通执法精准查缉非现场“跳磅”货车典型案例
【案例简介】
(一)案件来源
2025年3月1日0时15分,重庆市江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江津支队)的执法人员在通过治超联网管理系统对辖区非现场超限运输检测点例行线上巡查时,发现鄂FNN695(鄂FGR05挂)号六轴货车存在异常通行行为,该车在短时间内多次反复通过检测点位,且动态称重数据波动异常,最近一次动态检测数据显示车货总质量达59400KG。凭借经验,执法人员判断该车涉嫌通过“跳磅”等违规操作干扰检测数据以逃避超限运输检测。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拦截车辆,并引导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李市站。0时21分,经静态磅精准复称,实际车货总质量达63620KG,远超六轴货车车货总质量49000KG的国家限值标准,超限率达29.8%。
(二)案件事实
一是违法主体认定。鄂FNN695为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GR05挂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证上的车辆所有人与道路运输证上的业户名称均为襄阳市顺顺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为焦元洪,焦元洪自述为车辆鄂FNN695(鄂FGR05挂)的实际经营者,本次运输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车辆挂靠在襄阳市顺顺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己出钱由公司代为履行审换证件、购买保险等日常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的规定,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即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追究应当以车辆所属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为主。在《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中也明确了“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对象为“车属单位”,故本案的违法主体应为襄阳市顺顺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是违法证据审核。驾驶员焦元洪为逃避非现场执法处罚,故意等至夜间时段通过非现场执法检测点,试图通过这种反复过磅致使数据异常的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其驾驶车辆在2025年2月28日夜间从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装载小麦后出发,沿国道212线驶入江津辖区,先后经过江津区柏林镇、中山镇、蔡家镇,在2025年3月1日凌晨时分于G212线江津区李市镇路段被执法人员查获。鄂FNN695(鄂FGR05挂)的违法超限运输的计重数据分别有李市非现场超限运输检测点的检测结果59400KG和公路超限检测李市站的检测结果63620KG,涉及两个检测点位且存在显著差异,需要考虑两个计重数据证明效力的优先级。本案中的检测点的磅秤均取得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员检定证书》,其计重数据均具有国家法律效力。但非现场动态磅的检测结果对被检车辆的时速、行驶路线有限制,鉴于焦元洪采取了“跳磅”操作通过检测点,该检测结果可能存在误差,故不宜采信;固定治超站的静态磅是车辆在停止状态下计重,检测结果的干扰因素近乎为无,其计重数据经过执法人员和驾驶员双方确认,故宜优先采信固定治超站的计重数据。
(三)处理结果
2025年3月1日,执法人员先后制作并收集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称重记录等证据,对案涉车辆监督卸载后予以放行。2025年3月28日,江津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襄阳市顺顺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鄂FNN695(鄂FGR05挂)号车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重量超限)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津116交执罚〔2025〕0359),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00元(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襄阳市顺顺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了处罚,并同步受送达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告知书》。2025年3月31日,本案结案。
【创新亮点】
一是科技赋能助力超限超载治理。非现场治超,一般是指利用动态称重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及电子抓拍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在不依赖人工现场拦截检查的情况下,对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动态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的治理模式。江津支队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在交通运输领域的社会治理举措,在省际公路和货运集散路段共建成并投用8处超限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检测执法点,检测数据全面接入市治超联网系统,构建区内非现场治超网络格局,运用科技手段实现智能监管。
二是“线上巡查+线下执法”快速响应查处违法行为。在传统的非现场执法模式中,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发现存在时间差,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取证存在滞后性,固定的现场证据相对单一,事后补充调查时往往存在证据灭失、当事人失联等情况,导致部分案件会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难以继续办理。江津支队建立起线上监控、线下出动的快速响应机制,强化非现场超限检测的结果运用,科学研判部署夜间巡逻勤务,针对蒙牌、跳磅等干扰非现场超限运输检测秩序的重拳出击,确保非现场超限运输检测取得实效。
三是深化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江津支队加强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引导和修复流程告知,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双书同达”制度,同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重庆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告知书》,积极主动为被公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服务;另一方面,江津支队持续落实“一超四罚”机制,对案涉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下达处罚决定后,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给源头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源头治理,共建共享“信用交通”。
【社会成效】
一是持续深化超限超载治理,打击违法超限行业乱象。在货运领域,违法超限行为屡见不鲜,部分货主、驾驶员通过这种手段强行压低运输单价、形成恶意竞争,严重破坏了货运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江津支队通过“线上巡查+线下执法”的快速响应机制,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实现了精准查缉、充分震慑。据统计,2024年非现场检测点累计检查货运车辆1024911车次,查处非现场案件308起,非现场违法超限率仅占0.03%,货运车辆违法超限率同比降低9.5%,区内违法超限运输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承受能力、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等方面均存在安全隐患,长时间长路途的运输也对车辆的安全制动性能、驾驶员的操作水平等提出严峻考验,江津支队通过打击制止本案中跨省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为保护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路产路权及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提供有力保障,彰显责任担当。
三是规范超限检测秩序,确保非现场执法取得实效。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始将非现场执法模式投入实践,这种模式总体而言利大于弊,但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为了逃避非现场执法,也衍生出各类“歪门邪道”的手段,如跳磅、蒙牌、安装信号屏蔽器等。江津支队高度重视非现场检测点的运行秩序,发现检测数据出现异常后迅速核查,及时制止了本案当事人通过“跳磅”操作逃避超限运输检测的行为,起到“打击一起、震慑一片”的社会效应,保障了非现场检测作为执法方式的法律权威与实际效果。
四是深化信用结果运用,共建共享法治营商环境。在本案中,江津支队既通过信用公示、“一超四罚”对案涉企业予以惩戒,也实行“双书同达”畅通信用修复渠道,是将违法后果与信用结果相结合的现实运用。江津支队正是通过这样的一起起案例,始终坚持法治导向,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理念,以包容审慎、宽严相济的态度营造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江津区实现可持续、高质量的发展贡献交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