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经营变“非法运输”、执法疏堵消隐患-现场查处“非法运输危化品”
【案例简介】
2024年10月24日10时23分,重庆市南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南川区大有高速路口路段开展运政检查过程中,检查到1辆车牌为渝A11V7E轻型栏板货车装载着22桶液体,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说明了检查事由,现场驾驶员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该批次货物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此货物为醇基燃料液体,执法人员联系区应急管理部门到达现场进行核实,证实该醇基液体燃料为危化品。驾驶员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联系了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对醇基燃料进行了转运。经初步调查询问,该车辆所有人为个体户张茜、驾驶员刘永强系静善生物公司销售人员、醇基燃料为静善生物公司销售至合溪镇一工地处,车辆为刘永强借用,张茜对此次运输行为不知情。在现场,刘永强无法提供渝A11V7E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于此次运输行为和违法主体还需进一步确认且现场驾驶员无法提供公司相关资质,执法人员通知静善生物公司相关负责人到支队接受调查。10月29日、10月30日,驾驶员刘永强及库管人员张凤淋受公司委托分别到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经询问刘永强及张凤淋得知,合溪工地一负责人联系公司购买醇基燃料,以每桶125元(包含运费每桶15元)的价格共购买22桶,费用与静善生物公司进行结算,由公司安排刘永强将货物运送至买家处。根据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该公司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及仓储资质,无运输资质,同时通过现场笔录、质检中心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公司销货单等证据证实,此次行为产生了运输费用,行为主体为静善生物公司。因此,重庆市静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属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
支队于2024年10月30日向重庆市静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详细向其讲解了非法运输危化品的危害性,并根据取得的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告知企业被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取得了理解和认同。经调查,该公司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且符合减轻情节:1.未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的;2.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放射性危险货物的;3.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4.按执法部门要求停止运输,并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转运;5.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裁量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并结合《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对公司减轻处罚。2024年10月31日向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其存在的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2024年11月13日向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限其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告知公司如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途径。11月13日,公司自觉到支队履行了罚款,此案执行完毕。11月14日,支队深入该企业开展“以案说法”普法宣传,执法人员向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等深入浅出的讲解危险品运输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企业提升安全意识,依规合法经营,强调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不得擅自从事危化品运输经营。
【创新亮点】
1.违法行为人的认定。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涉及多个主体,以车辆为载体,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与道路运输经营者往往不一致。本案中,涉及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以及危化品经营公司,增加了认定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人的难度。经整个案件调查后,确定是公司行为,刘永强是听从公司安排从事醇基生物燃料的运输,因此认定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人是公司,并作出处罚。这对处理同类道路运输经营案件认定违法行为主体具有实践意义。
2.销售行为与运输行为的界定。本案中,违法主体为危化品经营公司,未取得运输资质,对此类企业涉及危化品销售及运输相混合的行为,认定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需界定其是否通过运输获利,经调查取证,本案中涉及到的费用为两部分,为销售费用2420和运费330元,证据链最后形成。对今后查处此类行为的违法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具有指导意义。
【社会成效】
1.此例案例推行“执法+服务”,深化执法效果。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蚀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发生火灾或爆炸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在此严峻形势下,坚持执法“零容忍”,对违法主体不仅是一种惩罚,更是一种警醒,让企业负责人和驾驶员打消了侥幸、疏忽等不良心理,同时,在执法过程中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通过事中说理、罚后释疑,讲清违法事实认定的“事理”,讲准适用法律法规的“法理”,讲明使用处罚裁量权的“道理”,促使企业从“不敢违法”到“不想违法”,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2.此例案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优化营商环境。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危害程度及实际后果综合裁量被处罚主体的违法情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裁量基准》,对被处罚主体作出减轻处罚,优化了营商环境,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