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一、总体介绍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0日,张掖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对危险作业罪不起诉人高某某、高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依法处理。张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办案人员经过调阅高某某、高某危险作业罪案卷材料认为,当事人高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违法,决定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第(一)项和《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第十五条规定,决定对高某某给予罚款30000的行政处罚。
二、主要做法
案件查办过程: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高某某、高某危险作业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述二人驾驶套牌车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虽然公安机关对于高某驾驶非法套牌车辆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但对于高某某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没有给与行政处罚,遂移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办理。张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检察意见书》后,立即到相关部门依法调取该案案卷材料。经过办案人员认真阅卷,初步认为高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违法,于2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同年3月2日,执法队组织精干办案力量,远赴西安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调查了相关证件,调取收集了《检察意见书》(张检刑意〔2025〕2号)、《刑事案卷》招标文件、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辆行驶证、查询单复印件、交通运输部车辆信息查询界面截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品名目录表、《检验报告》复印件等证据资料。经查,高某某所属的甘A655XX中型罐式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于2024年9月10日在张掖市经开区X048线从事柴油运输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程序向高某某依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执法机关经集体讨论,决定对高某某从轻给予罚款30000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高某某于同年3月13日全额缴纳了罚款,该案已办结。
法律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自由裁量: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做到罚当其过。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不再发生的目的。基于本案事实、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依照《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一般违法程度标准划定,对当事人按照罚款额度的最低限30000元进行处罚。本案的罚款额度更能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执法示范点:1.异地调查取证。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9月,地点位于张掖市甘州区,但是当事人已离开张掖,回到老家陕西。为及时调查取证,推进案件查办,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和当事人取得了联系,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和沟通。队领导要求办案人员做足、做实、做细相关工作,要求法制部门给予强有力的法制支撑。为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开展,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赶赴当事人所在地开展调查取证,执法过程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特别是加强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既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固定执法证据,又做到了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也保护了执法人员。2.行刑反向无缝衔接。本案是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反向衔接提出检察意见,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履职,认真办理《检察意见书》,使当事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了法律尊严,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行政司法机关紧密配合,使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三、取得成效
2025年1月,张掖市人民政府和市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府检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张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加强与检察机关双向衔接,通过健全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形成了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执法司法联动格局。
1.张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积极主动配合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甘肃省河西五市检察机关开展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专项监督活动,通过检察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倒逼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现以监督办案促进超限运输源头治理。
2.形成常态化行刑正向衔接机制,推动“百吨王”入刑工作。两年来,在交通公安联合治超格局下,公安部门侦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追究“百吨王”刑事案件12起,有力震慑了严重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3.继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加大超限运输治理、非法营运和交通运输领域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协作力度,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