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协同共筑交通执法一体化防线

2025-07-01 11:55:07
申报单位:晋中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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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介绍

  2024年2月27日,晋中市交通运输局接榆次区交通运输局转发的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抄告函,内容为:2024年1月27日车牌号为晋K759P2的车辆存在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车辆驾驶人闫智(142401197806202799)表示其使用滴滴出行APP接单,但实际调查发现其使用的软件为优e出行APP,由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经查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疑似存在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晋K759P2)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情况。2024年2月28日,晋中市交通运输局对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寇鹏、李志国赴祁县交通运输局调取了车牌号为晋K759P2车辆违法案卷及车辆平台注册信息。2024年3月1日上午,执法人员寇鹏、李志国赴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调取了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许可相关信息,并查询到车牌号为晋K759P2的车辆确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2024年3月1日下午,执法人员在互联网调取了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网站相关注册信息。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向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送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晋市交协查2024032号),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现场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2024年3月12日,延安创威科技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运营部经理张慧军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行政许可、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运营信息等资料,同时执法人员对分公司负责人张慧军进行了询问。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罚。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本案至此终结。

  二、案例评析

  专家甲:从执法层面来看,一是案件的办案时间是否过长,中间由于哪些客观原因造成了一起相对清晰、明了的案件办理了3个月之久,是需要解决内部时效控制,还是外部取证时间控制;二是本案中涉及跨层级的联合执法,要综合考虑案件取证的严谨性,是否两个层级的执法人员均完全具备执法资格,取证合法;三是是否能够统筹执法效果与案件社会效果,案件办理结束后相关企业能否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四是说理是否恰当,当前正处于网络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同时又面临“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求,地方性对于网约车的监管有没有新的办法、新的思路,而不单纯在处罚上下功夫;五是在执法程序上,当事人缴纳罚款超过了规定期限,在没有下达加处罚款通知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采取加处罚款的手段,能否给予一些公司必要的时间宽裕,以便执法更加便民。

  专家乙:行政执法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案体现的情况,一是对于交通执法部门来说城市客运非法营运行为应当进行违法认定,但城市客运相比于长途客运其危害性较小,相对的社会群体数量较小,如果公司积极配合并在发生相关违法行为后对车辆及驾驶员采取了注销的手段,执法单位是否可以采取更加宽缓的方式来面对新业态。二是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精神出发,认定公司违法行为轻微,结合公司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关情节,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一定的罚款减免。

  专家丙:本案重要的意义在于其点明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面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执法人员应当综合运用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明确主体资格、确认执法信息,以处罚与教育结合的行政执法政策原则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也暴露出了一些特殊行业,特别是城市管理行业对于地方立法的需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交通运输部面向全国制定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部门规章,但网约车监管有其地域性,较大城市、省会城市均有地方性法规的支撑,监管上更具全面性,作为一些中小型城市也应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新业态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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