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监管模式为施工安全保驾护航

2025-07-01 14:21:04
申报单位: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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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介绍

  2023年2月23日、4月4日、4月13日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先后三次对鱼峰区王眉桥桥梁改造工程开展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均未见到该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涉嫌违法转包该工程。

  二、主要做法

  2023年2月23日、4月4日、4月13日,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先后三次对鱼峰区王眉桥桥梁改造工程开展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均未见到该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经调查,鱼峰区王眉桥桥梁改造工程施工单位为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位于柳州市鱼峰区白沙镇王眉村,于2021年10月开工建设,检查时已完成下部结构及箱梁预制。施工单位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涉嫌违法转包该工程。

  依据广西交通运输厅《广西公路施工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三)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转包。

  当事人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本次施工合同的价款是1357166.09元,此次是当事人首次违法转包被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查处,给予当事人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施工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即6785.8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7月3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给予当事人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施工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即6785.8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违法转包会导致工程施工方的盈利空间被压缩,追求利润而偷工减料,从而影响工程质量,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破坏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空间,扰乱了建设市场的良性发展。同时,违法转包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无效,还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其次违法转包使发包人的利益面临受损风险,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违背了与发包人之间的契约,导致发包人利益受损。‌‌首先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涉案物品的调查取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其次执法人员充分统筹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考虑了工程项目企业的特殊性。三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执法说理做到充分有效。

  ‌柳州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聚焦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强化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治理是规范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应给予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落实落细各项工作措施,保障治理成效。同时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交通工程建设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注重久久为功、常治长效,加强经验总结和建章立制,将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与招投标监管、实名制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动态核查、健全交通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等工作有机结合,建立健全交通工程建设市场违法行为整治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切实提升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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