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经营档案规范行业管理
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汽车租赁公司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典型案例
一、案例简介
2025年2月27日,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检查时(以下简称“涉案公司”),发现涉案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其行为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公司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服务协议、车辆在该时段的动态监控轨迹等,并责令涉案公司限期整改。执法人员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上门核查时发现,涉案公司仍未完成整改。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梧州市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创新亮点
一是本案以刚柔并济的执法实践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的涉案公司作为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监管的有效性。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规定,2025年2月27日,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公司检查时,发现涉案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时,未直接启动处罚程序,而是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并践行“柔性执法”的理念,在全面固定证据后,通过耐心普法、说理教育,给予涉案公司限期整改机会。整改期限届满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鉴于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立案调查,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一处理方式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又通过典型案例向行业释放“违法必究、过罚相当”的明确信号,对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形成有效警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提升企业守法意识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二是本案以推行行业监管的新举措体现包容审慎与风险防控的相统一。微型客车租赁不同于传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方式和管理机制更加灵活多变,当前行业仍处发展初期,规范行业管理是确保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可以有效防止市场乱象,保障行业的有序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部分企业对现有法律法规解读不深、政策导向了解不够,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抓早抓小,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下发《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创新型推行行业包容审慎监管的新举措,实现行政监管方式由简单的“一罚了之”向“主动精准”服务转变,帮助企业准确、快速、深入地了解和排查行政处罚风险点,熟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持续不断强化企业合规意识。
社会成效
一是有效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目的在于规范行业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良性可持续发展。本案体现出部分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对档案管理等基础制度重视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行业监督管理机制,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服务能力,持续优化新经济业态营商环境,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企业日常租赁经营业务形态,明确企业整改节点和内容,细化管理闭环举措和要求,积极引导企业整改。企业未按要求完成闭环整改,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意识,警醒企业加快合法合规进程,行业促规范、要安全、优服务的总体效能更加突显。
二是实现行业治理现代化,保障行业可持续发展。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本质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实现行业治理现代化,从短期看会增加企业合规成本,但长期将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显著增强市场公信力,吸引更多消费者选择正规租赁服务,形成“合规企业获利、违规行为淘汰”的良好竞争生态,最终形成消费者、企业、监管三方共赢的良性发展格局,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后,梧州市交通运输局督促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凝聚公司规范发展共识,促进行业自律,明确行政监管职责,强化法律法规保护,形成提升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服务水平的合力,推动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