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聚合力 柔情执法暖民心
依法处置山西解义电泵股份公司违法修建地面构筑案
说明:
总体介绍:2024年10月17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执法人员王克、侯临蓉(执法证号分别为04000017998、04000017838)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在S5902绕城高速K32+150(运城方向)东侧有施工行为,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山西解义电泵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建筑施工,执法人员随即对施工地点距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距离进行测量,发现南北方向部分构筑物物分别距离高速公路用地外缘22.9米至29.8米之间,有涉嫌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的行为。于10月21日提交了立案申请,10月28日在得到立案调查的命令后,我大队执法人员于10月29日到施工现场进行勘验,通过皮尺测量当事人(山西解义电泵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浇筑的19个水泥墩在建筑控制区内,占用面积共12.16平方米(每个水泥墩面积为0.64平方米),形成了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的事实。
主要做法:2024年10月17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执法人员王克、侯临蓉(执法证号分别为04000017998、04000017838)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在S5902绕城高速K32+150(运城方向)东侧有施工行为,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山西解义电泵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建筑施工,执法人员随即对施工地点距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距离进行测量,发现南北方向部分构筑物物分别距离高速公路用地外缘22.9米至29.8米之间,有涉嫌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的行为。于10月21日提交了立案申请,10月28日在得到立案调查的命令后,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其他证据资料等证据材料。并于 10月 29日 21时 44分通过电子送达向当事人下发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0月 30日,受委托人柴转院向我大队提出了放弃陈述申辩的说明,并在办案系统签收了《送达回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 22项,当事人山西解义电泵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的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于较重(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在 10平方米以上 20平方米以下的,处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告知当事人解州解义电泵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及恢复公路建筑控制区原状;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于当天缴纳了罚款。
为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9日,运城支队七大队在解州镇山西解义电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处置协调会,解州镇政府办公室主任、盐湖区工科局副局长、邱家坡村支书以及山西解义电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参会。会上,运城支队七大队大队长详细通报了案件情况与处置进度。解州镇政府办公室主任对解州区域高速沿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及相关违法现象做了简要说明,盐湖区工科局副局长介绍了违法建设项目的具体详情。运城支队执法科科长围绕树立执法权威、保护企业发展与优化营商环境,对处置方式进行了专业解答。协调会最后通过确认违法,允许逐步消除违法行为的方式。
取得成效:
一是搭建沟通桥梁和协作新路径,推动共建共治目标实现。本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通过召开协调会的方式搭建平台,让政府、企业、执法部门面对面沟通,既维护了执法的公信力,又帮助企业规避了后续更大的风险,共同探索了地方政府与高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作治理高速沿线路域环境难题的新路径,推动共建共治目标实现。
二是坚持严格公正执法与助力企业发展并重。执法机构在严格执法时充分考虑企业困难,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助力企业合法成长;本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在完成行政处罚后向相对人下发了信用修复提醒函,体现服务型执法“理念”,兼顾执法与服务,为解决类似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
三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本起案件中当事人因前期测量、地理位置受限等因素导致其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通过组织召开协调会当事人承诺高速公路改扩建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需拆除相关建筑时无偿拆除,未彻底消除违法行为前,由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直至完全恢复原状,违章建筑物存续期间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企业本身承担;地方人民政府、盐湖区工科局也承诺加大对涉路沿线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日常监管。
四是多方联动凝智慧,共同治理显奇效。为促使本案当事人积极履行改正义务,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起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基层政府、相对人参加的处置协调会议,各部门凝聚智慧提出解决方案,由属地政府做好企业日常监督和消除违法行为协调工作,后续也会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定期组织座谈,强化对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管,有助于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对类似违法行为的防范与监管,从源头上减少高速沿线违法行为的发生,达到了既维护了高速公路的安全与秩序,又保障了企业的合理发展的目的,促进了地方经济与交通执法的和谐共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