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法规竞合难题  创新信用修复机制

“以虚假业绩骗取中标”案

2025-07-01 15:04:53
申报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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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介绍

  2024年7月8日,执法局接到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的广西A泊位工程化肥仓库配套刮平机采购项目(下称“A项目”)违法线索,反映B公司在A项目中涉嫌存在虚假业绩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经执法局调查核实,B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了A项目投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未中标)。其使用的“C扩建项目原料库刮平机、装车机基本及其配套电气系统采购”业绩系伪造,B公司在投标活动中以虚假业绩参与投标的行为属实。执法人员全面收集了现场笔录、招投标平台系统投标文件电子材料、询问笔录、涉案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公告、项目招标文件、B公司投标业绩文件、关键业绩招标方的函询回复意见等证据材料。

  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执法局于2025年1月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点的规定于2025年3月对B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3001.06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信用修复告知书》《信用异议申诉告知书》《行政合规指导建议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依法缴纳罚款。

  

该案件在信用修复、处理法规冲突、电子取证及企业合规指导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相关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参考。

  二、主要做法

  (一)创新信用修复机制,破解企业“惩戒过载”难题

  针对行政处罚长期性导致企业信用修复难、修复流程复杂、行业指南缺失等问题。一是研究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修复规则,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信用异议申诉告知书》“四书同达”,引导企业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在相对人履行相应义务后尽早恢复其信誉,将不良信用记录公示时间从36个月缩短至3至4个月。二是开展专题培训,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的流程,指导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并协助其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上出具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相关意见。如存在行政决定撤销或行政复议等情形的,需协助出具行政决定撤销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明材料。三是将信用修复审核权限下放至下设机构,建立大队、综合执法部门、法制部门内部审查流程,权力下放提高信用修复效率的同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从而实现维护交通工程市场秩序的同时促进市场各类企业的有序发展。

  (二)规范法律适用标准,化解“法规竞合”矛盾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实施条例》处罚对象范围不一致导致的法律适用争议。一是实施“行为-结果”双维度处罚模式,将违法行为细分为“谋取中标型”(如伪造业绩骗取)与“非恶意失范型”(如误填业绩信息),前者适用《实施条例》处罚,后者通过信用承诺、限期整改等方式处理。综合全案证据链,涉案企业行为同时满足了投标人主体资格;欺诈故意与主观恶意;破坏招投标管理秩序的法益侵害;伪造文件与中标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项构成要件。因此,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既符合法律解释的文义射程,亦契合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建立重大、疑难、争议和首次办理案件全流程案件研讨机制,在线索核查、立案、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制审核、处罚决定书等关键环节召开案件研讨会,对案件争议进行充分讨论,明确案件法律适用,确保执法统一性。三是建立重大、疑难、争议和首次办理案件库,通过裁判文书网收集相关法律适用争议典型案例,根据案例研判自身案件办理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

  (三)突破电子取证瓶颈,构建技术证据链闭环

  针对电子证据易篡改、调取难等问题,一是制定电子证据取证操作规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交通工程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电子证据取证操作规程。规程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存储、传输、鉴定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标准和流程,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规程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ERP系统等第三方数据源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规定数据调取的具体要求和配合义务,减少因“商业秘密”为由拒绝配合的情况。二是加强跨部门协同机制建设。与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交通领域主要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常态化协同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在涉及电子取证的重大案件中,成立联合调查组,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形成合力。三是开展电子取证专项培训。针对基层执法人员电子取证能力不足的问题,定期组织电子取证专项培训。培训内容涵盖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取证技术手段、法律法规适用、案例分析等方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法律素养。

  (四)创新合规指导模式,筑牢风险防控根基

  针对企业合规意识薄弱、技术性违规频发等问题,一是创设“行政合规指导+信用修复”联动机制。通过同步送达《行政合规指导建议书》,针对性地指导企业建立投标文件三级审查制度(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审、管理层终审)。二是推行涉企行政合规指引清单(第一批)。结合单位近期我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招投标领域频繁出现的以虚假业绩骗取中标的投诉举报,制定了“涉企行政合规指引事项清单”,将该合规指导事项列入,不断优化我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营商环境,规范对自治区事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合规管理。三是探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与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的合作,探索实现企业在参与重大项目投标前,通过在线投标平台对拟使用业绩进行合规性预审,依据大数据分析自动生成风险等级提示。

  三、社会成效

  本案通过创新监管机制,不仅有效惩治违法行为,更在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具体成效如下:

  (一)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彰显执法公信力

  一是严惩失信行为,遏制行业乱象。对C公司伪造业绩骗取中标的行为依法严惩,形成“违法必究”的强监管信号,有效震慑同类违法行为,减少“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二是破解法律适用争议。通过“双维度处罚模式”明确法律边界,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因法规竞合导致的“同案不同罚”,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一是信用修复“减负增效”。“三书同达”机制使企业信用修复周期从平均13个月缩短至4个月,5家完成修复的企业中,3家在修复后参与新项目投标并中标,市场信心有效恢复。二是合规指导“精准帮扶”。通过“三级审查制度”和《合规指引清单》,自治区事权110余个项目建立内控体系,技术性违规率下降明显,项目“非主观违规”问题大幅减少。

  (三)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一是执法服务化转型。通过信用修复培训、合规指导建议书等“柔性执法”方式,将“处罚”与“服务”融合,企业对执法回访满意度达100%。二是技术赋能执法。电子取证标准化流程使案件办理效率有效提升。三是跨部门协同常态化。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数据局等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打破部门壁垒,推动“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本案的社会成效不仅体现在个案查处,更在于构建了“惩戒—修复—预防—提升”的全链条治理机制,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实现“放管服”改革与“严管厚爱”平衡提供了实践样本,助力广西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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