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双向衔接、联动反恐保平安
一、总体介绍
2023年3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向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出《线索移交函》,将该院在办理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发现的:快递人员曾某某涉嫌未严格落实实名制收寄要求、违规办理寄递业务的情况线索移交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做法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柳南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线索后,立即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经查,2022年3月29日、4月15日、4月29日、8月5日,中通快运柳州飞鹅一部使用中通快运揽件系统填写运单信息时(快运单号:320008201663、320008201741、320008749885、3200144735860),仅填写了业务员的电话、名字及昵称,未填写运输客户的个人实名信息。中通快运柳州飞鹅一部营业执照登记的业户名为柳州中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柳州中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有特许营业(加盟)合同,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柳州中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其商标、名称及快运揽件系统等开展物流快运业务。柳州中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存在未实行运输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
柳州中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存在未实行运输客户信息登记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规定。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的规定处罚。
2023年10月26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柳州中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业务员曾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取得成效
物流、寄递渠道具有快捷便利、人货分离的特点,而一些物流寄递企业的管理漏洞却为不法分子传递非法出版物、枪支弹药、危爆物品、管制刀具等禁寄、违禁物品提供了便利。只有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登记、过机安检等有关规定,才能最大限度保障社会治安和行业安全。
本案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例,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检察线索后,严格依法开展调查,违法事实认定准确,处罚程序规范,量罚适当,深刻展现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检察机关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协同监管效能、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实践价值,为物流行业规范经营监管提供了柳州样本。
柳州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以高压态势加强对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反恐宣传教育。不定时走进全市客货运企业、站场、码头等物流运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普法宣传。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物流行业的巡查检查,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存在未按规定落实收寄实名制和收寄验视制度的企业绝不姑息,规范交通运输物流行业健康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