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执法,疏堵源头治超

2025-07-01 15:59:13
申报单位:大同市云州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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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介绍

  2025年4月21日,大同市云州区治超联合执法过程中,云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省道301线(积大线)云州区-85公里处发现:曹某某驾驶晋BY7914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限超载运输。经云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查验:车辆手续齐全,所装载货物是煤炭(非大件运输);该车超限超载运输未携带货物装载单,且不配合查验货物具体装载情况。

  4月21日23时,经大同市云州区四十里铺超限检测站称重检查,晋BY7914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重79.74吨,限重49吨,超载62.73%;4月22日10时卸载后车货总重46.42吨。

  4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二、案例评析

  源头治超始终是我省治超工作的治本之策。货运源头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如实出具货物运单,并要积极配合源头核查工作,执法机构对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责令其提供货运单,并报当地治超机构进行源头核查。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第十三条就明确了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并配合查验。

  (一)行业监管方面

  一是是否疏堵结合进行了源头治理①货运源头单位有超限超载行为的,根据《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货运源头单位分别处一千元罚款、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②货运车辆驾驶员超限超载运输未携带也不配合查验货物装载单,根据《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第十九条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提供货物装载单的处罚比没有提供货物装载单的处罚要重,所以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一般不配合且不愿提供查验货物装载单。二是部门协作是否充分,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涉及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是否充分协作,开展全链条监管。

  (二)行政执法方面

  一是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晋交治超发[2023]14号)要求:提高执法效率,便捷罚款缴纳渠道,实现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24小时内放行的目标。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7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此期间,行政相对人可以陈述、申辩,执法人员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还要经过承办部门、法制部门、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缴纳罚款。②超限超载车辆经常伴有车辆改装的问题,公安交警为了消除违法行为恢复车辆改装,24小时内是否能够恢复改装车辆,超限超载车辆24小时内能否放行。二是执法说理是否充分。行政相对人是否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后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货运源头企业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惩戒。三是执法是否达到应有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制定《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的初衷是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从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由于所有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都不提供货运单,也不配合查验货物装载的具体情况,因此无法对货运源头企业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有效处罚。

  (三)制度实施方面

  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不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地点)应该从重处罚;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42条规定,应该减轻和从轻处罚,相关条款实际基层操作困难。

  三、工作启示

  一是注重发挥信用治超联合惩戒作用,按照《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把源头企业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对违法源头单位形成有力震慑。并设立处罚标准,进一步强化源头治超力度,维护运输市场合法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二是鼓励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规定货运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并配合查验,主动拒绝超限超载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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