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查安全  警示教育防事故

2025-07-01 16:04:48
申报单位:稷山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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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10时34分,稷山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张XX、马XX驾驶晋M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XXXX挂号罐式半挂车在运城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流园内洗车场内清洗车辆罐体时,导致中毒事故发生,经抢救无效,张XX于16时35分左右死亡,马XX于17时20分左右死亡。接报后某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3年4月6日,稷山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晋M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XXXX挂号罐式半挂车押运员马XX,因为原驾驶员张XX家中有事,遂通知公司备用司机李XX出车从山西长治市潞城区装载危险货物“对二氯苯”至山东省滨州市信阳县卸货。卸货期间,马XX通过山东德州某运输信息部发布在微信群的货运信息联系到山东济宁人王XX准备托运的危险货物硫氢化钠溶液(31.8吨)。

  2023年4月8日,马XX、李XX驾驶晋M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XXXX挂号罐式半挂车按照王XX的要求到达山东省东营市对车辆罐体进行了专业清洗。10时57分,蒸罐清洗作业结束。王XX提出不想让人知道该批货物的装载地点,在征得马XX和李XX的私下同意后,王XX将车开走,期间马XX、李XX未一同随车押运。后王XX在东营市XX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装载了危险货物硫氢化钠溶液(8类,32.20吨)。王XX装完危险货物后,东营XX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向王XX出具任何货运资料,王XX也未向马XX出具危险货物《托运清单》。马XX在没有危险货物《托运清单》的情况下,在“危运助手”App上填报了货物名称为“乙酸甲酯”(31.4吨)的货运信息向公司申报,要求公司管理人员货运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公司审核人员赵XX收到信息后,未查看《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和驾驶人员是否一致等信息,给予审核通过。在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后,马XX与李XX驾驶涉案车辆出发前往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

  2023年4月9日14时48分至15时42分,车辆行驶至万荣高速公路东收费站后,车辆由运单登记的驾驶人张XX驾驶到万荣县XXXX化工有限公司卸货。卸完货后,马XX驾驶小车随后,三人驾车前往盐湖区,在接近运稷线与复旦大道交叉路口附近时,李XX下车回家完成本次运输。

  2023年4月10日10时34分,张XX、马XX驾驶该车到达运城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流园内一非专业清洗机构的洗车场内对车辆进行清洗,在清洗期间,二人均未佩戴防护用品,由于吸入硫化氢浓度较高的气体后,导致中度或重度中毒事故发生,经抢救无效,张XX于16时35分左右死亡,马XX于17时20分左右死亡。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当事人稷山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不力,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辩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辩识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变更运输介质时清罐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结合公司实际对从业人员张XX、马XX开展线下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其开展清罐作业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在该事故的发生存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且造成危害后果,对事故负有责任。

  (一)稷山县XX运输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不力;

  2023年4月9日15时42分,车辆从万荣县XXXX化工有限公司到运城市高速北口中石化加油站北侧约50米的解放北路非机动车道上的过程中,押运员马XX下车驾驶张XX先前放在万荣东高速收费站处的私家小车,未能随车押运确保危险货物处于监管之下,后又将该危险品运输车辆长时间停放于非危险化学品停放地点。稷山县XX汽车运输公司未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在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危险源辩识、隐患排查治理上,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辩识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辩识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变更介质后,清罐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通过查阅稷山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对法定代表人史XX、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秦XX、监控和运单审核人员赵XX的询问,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充装、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的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只要求线上培训,未在线下通过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活动。

  2023年4月8日的运输过程中,申报的驾驶人员与实际驾驶人员,以及危货品类与申报的介质严重不相符合。稷山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单审核人员赵XX未严格审核《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对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失管失控。

  2023年4月10日10时34分,稷山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晋MXXXXX号、晋MXXXX挂号车辆驾驶员张XX,押运员马XX私自将危险品运输车辆驶入运城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普通货物运输站场,没有到具备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的违章行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的规定。该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未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该企业及驾驶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在运输过程中的一系列违规操作、违章作业,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那么企业在实现其生产利润的同时,责无旁贷肩负着安全责任,因此,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安全生产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定义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企业在抓好生产管理、效益地过程中必须同时强调、实现自身安全操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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