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源头监管力保路畅民安

2025-07-01 16:20:42
申报单位:垣曲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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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介绍:2024年11月27日14时10分,垣曲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治超中队接垣曲县长直超限检测站非法超限运输抄告通知书,驾驶员张海宝驾驶晋M46045/晋MG415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限装载米石,车货总重81.38吨,超载32.39吨,超限率为66.08%,驾驶员张海宝指认货运源头企业为垣曲县广信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治超中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8日9时15分进入该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垣曲县广信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李学武的委托人王兴合承认晋M46045/晋MG415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是从该厂超限装载的米石,情况属实。

  经垣曲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案件处置室对垣曲县广信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李学武的委托人王兴合再次进行调查询问案件情况,垣曲县广信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李学武的委托人王兴合承认晋M46045/晋MG415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是从该厂超限装载的米石,情况属实无误。该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四)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五)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依据《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每辆次一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做法

  严格实施,规范程序。明确按照省厅《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违法程度、情节及后果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法制部门和局队相关人员集体研究讨论作出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取得成效

  通过本次对源头企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查处,有显著的积极社会效果:一是保障公共安全,减少因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降低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二是延长基础设施寿命,遏制超载对道路、桥梁的过度损耗,节省公共维修资金;三是维护市场公平,杜绝企业通过超载压低成本的不正当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四是推动绿色转型,减少超载车辆的高能耗与高排放,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五是强化法治权威,通过严格执法形成法律威慑,提升社会规则意识与政府公信力,构建更安全、公平、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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