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程序  彰显法治精神

“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被罚”典型案例评析

2025-07-01 16:22:58
申报单位:长治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屯留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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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介绍

  2024年4月27日,某市交通运输局所属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某大队执法人员按照《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全市交通运输、消防领域安全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要求,在开展道路客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某公司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行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仍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之规定,某市交通运输局对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终结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回访,企业按要求履行了整改义务,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有效履行了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二、案例评析

  专家甲:该案当事人某公司未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职责,未建立健全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部门要求企业责令改正,体现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包容审慎原则。企业拒不改正,执法部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参照《某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当事人属第二次查处、拒不改正,违法情节一般,某市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基准适当。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案件证据收集完整,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执法程序正当合法。

  专家乙: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尽最大努力保障车辆驾驶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案当事人未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职责,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仍未按要求整改,执法人员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情况下,充分阐释法理,列举事实证据,适用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在增强执法透明度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了当事人知法、知情、知理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审慎监管、过罚相当、执法为民的原则。案件办理终结后,企业按要求履行了整改义务,有效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案件起到了有力的警示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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