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专用运输经营案
一、案例背景
随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多部门间职能更加融合,尤其在道路运输市场多元化发展的当下,随着《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订后,取消了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物的经营许可,4500千克以下的货物专用运输违法行为的发生频率显著提升。长治支队主动作为,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积累大量检查经验,开展多场内部培训、外部普法活动,有力打击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专用货物经营的违法行为。该案办理,对道路运输市场的优化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对类案办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二、案情介绍
2024年5月16日,XX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XX支队执法人员在XX服务区行政检查时发现,一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冷藏保鲜车)载运香菇进行运输经营,经查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确定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事实。当事人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进行整改,先后到车籍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及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但由于部门间改革融合,暂时无法给其办理相关许可证件。随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协助下,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拆除冷藏控制设备消除违法状态,该案执行完毕。
三、案例评析
专家甲(从当事人违法的主管故意性进行评析):本案当事人改正意愿明确,对于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在被执法部门查获后积极主动采用多种手段消除违法行为。
当事人认为:其不清楚冷藏运输车为专用运输车辆,只清楚4500千克以下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不需要得到相关部门许可。在执法部门对其普法教育后,当事人也向从事同种行业从业者咨询,得知确需取得相关许可才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违法行为却有悔过表现。
专家乙(从执法部门调查方面进行评析):当事人存在客观违法但主观过错意图不明显。理由在于:第一,当事人驾驶冷藏运输车辆从事道路专用货物经营事实清楚,证据充份且当事人无异议。第二,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了解程度较低,缺失不清楚从事该经营行为需要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且违法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第三,被执法部门查获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改正其违法行为,通过多种手段消除违法状态,对违法事实有清晰的认知。
专家丙(从案件的典型示范意义层面进行评析):本案“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专用货物运输”案件在柔性执法、调查取证、案件定性、说理式执法、合规整改等方面均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一)当“改正”遇到“阻碍”如何规范整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应当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更加关注违法行为的消除。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如遇到改正违法行为受当时执法环境以及客观因素影响无法改正时,可以转换思路,不拘泥于唯一改正方式,在合法的范围内找寻最优解决办法,以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消除违法状态。
(二)“法理、事理、情理”综合判断
本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综合案件事实、证据、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剖析,强化论证和说理,将“法理”“事理”“情理”深度融合运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切身感受,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
(三)柔性执法与说理式执法相结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柔性执法与说理式执法相结合,深入剖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当事人主观违法意图,在执法过程中进行说理式执法,全过程普法。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充份考虑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当事人的影响,以最优方式处理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与认可。
(四)体现“过、罚”相当原则,践行行政处罚原则
执法人员严格践行行政处罚中过罚相当原则,注重消除与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在消除违法行为过程中,执法人员主动介入协助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当事人法律支持及法律援助,帮助当事人规范经营。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充份考虑当事人违法意图及危害后果,主动适用减轻处罚,以教育改正为主,处罚为辅,充份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处罚适用准确,改正复查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