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交融护发展 柔性执法暖人心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晋C85010客车包容免罚案
一、背景情况
2020年1月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5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2021年1月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由此,全国各地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免罚政策相继出台,“有温度”的执法已经成为行政执法机关积极践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生动实践。各地出台包容免罚政策的主要形式为发布实施“免罚清单”。各地免罚清单发布实施以来,各执法部门对符合免罚清单规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免于、减轻、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各执法领域包容免罚向具体操作层面迈进。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免罚清单的法律依据、法理逻辑和具体案件办理方式等问题也不同程度产生疑惑,亟须加以解决和明确。
从种类和范围上看,免罚清单呈现快速丰富之势。一是涵盖范围越来越广。目前,免罚清单已经从单一不予处罚清单进化为包括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从重行政处罚清单“五张清单”,已经全面包含各种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清单种类上也不限于对行政处罚裁量作出规定,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也出现了具体规定。二是涉及内容越来越细。各地免罚清单条文内容已涉及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农业、应急管理、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等所有执法门类,清单内容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适用规则对具体适用条件及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三是包容力度越来越大。免罚清单条文的内容从仅仅罗列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应当不予或应当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逐步发展到对法律规定中明确可以不予或可以免于处罚情形的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具体认定条件,从而实现对更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主要做法
2023年2月,阳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查处理客运车辆涉嫌跨省违法运营线索的函》,反映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晋C85010号客车涉嫌跨省违法运营。经核查,该公司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有效期至2023年3月18日,其延期手续正在办理中;晋C85010客车持有的《山西省旅游客车营运标志》的经营范围为“县际包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2月12日,该公司应职工陈卫东请求,安排车辆运送其母亲遗体及家属从阳泉至河北衡水处理丧事,车辆于2月13日凌晨0点30分从阳泉矿区大垴东区出发,到达河北衡水龙华下高速,运送并帮助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后于当日下午16时返回阳泉。
接到交通运输部转办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通过调取车辆运营记录、驾驶员证言、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链,确认晋C85010客车确属超范围运输,同时核实企业已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但因系统升级审批延迟。经集体研究讨论,认为该行为虽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项关于超范围运营的规定,但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企业主观上出于救助职工的善意,符合《民法典》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轻微违法及时改正可免予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应予以处罚。本案中,虽然该车辆超越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但其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态度端正,能够主动认识到自身错误,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其主观目的是出于对职工的人性化关怀。在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导下,阳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结合案件实情,决定对本案当事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企业限期补办许可手续,加强内部管理,并现场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随后,企业主动整改并书面承诺规范经营、严格守法。
三、经验启示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立法精神,承载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道德秩序的核心价值。本案中,山西华阳集团运输部负责人张涛在职工陈卫东遭遇家庭变故时,出于人文关怀安排车辆协助处理丧事,既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担当,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执法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涉事车辆虽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形,但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其行为本质是特殊情境下的应急救助行为,与单纯追逐经济利益的违法经营存在本质区别。
本案的成功处置彰显了现代行政执法的三重维度:一是理念创新,执法部门摒弃“唯处罚论”思维,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柔性执法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方法革新,综合运用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手段,给予企业纠错空间,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彰显了执法温度;三是制度衔接,将《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机衔接,在法定权限内探索“轻微违法+教育整改”的执法新模式。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构建了“法理情”融合的执法新范式,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兼顾天理人情;既维护市场秩序,又保护企业发展活力。目前该案例已形成可复制的执法经验,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对推动交通运输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