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跨区域协作之剑:斩断危险货物非法运输链条
一、总体介绍
2024年1月31日,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铜梁大队向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以下简称办案单位)移交违法线索: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铜梁北收费站有一辆川ACF2XX(川E54XX挂)号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疑似运载危险化学品。办案单位到场检查发现,当日17时50分许,李某驾驶四川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的川ACF2XX(川E54XX挂)号车,从四川射洪运载28袋塑料包装货物驶向广东佛山,货物外包装无明显危险标识,但外包装标签注明“LiOH•H2O”,高度疑似氢氧化锂。由于驾驶员李某拒不提供运单,办案单位遂将该情况向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到场初步判断该批货物为氢氧化锂,属于危险货物,建议进行运单比对或抽样鉴定确认。
证据显示,某供应链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其所属川ACF2XX号车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运载的25.2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所列第8类有腐蚀性物质。涉案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实施“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被办案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责令停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并处罚款3万元。针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车辆涉嫌套牌的违法行为,办案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移交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主要做法
(一)高地职能部门紧密配合。
该案发生后,办案单位与辖区高交警相互合作,对车辆和涉案人员进行仔细检查和询问,尽快掌握基本情况,再按照流程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并通知辖区交通执法部门和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协助,第一时间掌握货物危险属性,并在应急管理局和地方交通执法部门的协调下,将该车辆停放于妥善位置,便于后期案件调查及货物转运。
(二)组建专案组开展源头调查。
因该车涉嫌跨区域违法运输,办案单位运用川渝执法协作机制,联合川渝两地相关单位组建两个专案组分别前往货物源头企业(位于四川省射洪市)和运输企业(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进行调查取证,提取涉案企业、车辆、人员资质、装载货物过程及运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证据调查获取后,办案单位积极协助发货方安排专业转运车辆,实时清点转运货物数量,提高办事效率,协调运输纠纷,帮助企业降低运输成本和时间,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川渝执法信息互通互享。
该案所涉及的货主方、运输方皆为四川企业,四川交通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办案单位开展调查取证以及关注该案进度,办案单位及时沟通反馈,为四川执法单位对源头企业管理提供确切的违法事实。
(五)加强案件违法线索移交。
办案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车辆涉嫌套牌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高交警进行处理,实现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安全生产格局,不给违法行为留空间,不给安全生产留隐患。
三、取得成效
(一)跨区域执法协作能力提升。川渝两地交通执法部门打破地域壁垒,成立联合专案组奔赴货源企业所在地,合力完成关键证据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是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的典型示例,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和可复制性。
(二)探索跨部门综合监管经验。交通、公安、应急管理及综合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在危险货物属性认定、货物安全存放场所及异地协调相关单位配合调查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案件办理质效,消除潜在风险,形成多部门监管合力。
(三)安全事故隐患防控取得成效。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会造成不可逆的环境污染。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对于守护公共安全、人民利益和“绿水青山”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资料:
本申报案例于2024年被交通运输部评为“案卷质量好、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五星案卷,并收入《202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典型案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