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交织护危途共治共享筑平安
新乡市危险品运输执法典型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11日,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接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八支队移交的“史国红危险驾驶案”,因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新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到新乡市裕华化工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经调查,该公司职工李亚西在2022年8月19号委托史国红所有豫GE16S9轻型货车,从公司装载盐酸2吨、硫酸3.48吨运输到郑州豫粤龙化工有限公司,史国红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据此,新乡市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1月2日对违法相对人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及义务。此案经相关人员集体讨论一致认为:裕华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危险货物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无违法所得并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违法情节属于一般违法,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新乡市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2月28日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该公司以近期经营困难,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向交通运输局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接到申请后立即启动“柔性执法模式”,先是派人到企业实地核实企业现状,后又紧急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可行方案。最终本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的理念,于2024年3月11日做出准予分三期缴纳罚款的决定,该公司最终于2024年9月4日将拾万元罚款缴纳完毕。
对于史国红的违法行为,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八支队在移交案件时因其运输危险化学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史国红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刑事处罚。因行政违法事项为同一违法事实,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新乡市交通运输局对其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二、创新亮点
(一)突破难点:一是对托运这一行为的违法认定,裕华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危险货物托运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其也是有相应要求的,应当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货物,违反则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我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关注运输企业的违法情节而忽略托运方的责任。作为一个企业,合法自主经营,是其应当遵守的准则,不管出自什么原因,违反相应的管理法规,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处罚。二是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接河南省公安厅移交的“史国红危险驾驶案”相关材料是在2023年12月11日,而该公司职工李亚西,委托史国红承运货物的事实,发生在2022年8月19日,距实际违法发生时间已过去16个月,证据的收集、固定难度相当大,如何通过询问技巧提取到有价值的信息是关键。在这个案件中,执法人员在询问时先以了解情况为引,让对方放松警惕,找准时机单刀直入,对李亚西联系史国红的运输行为进行确认,并全程以执法记录仪辅助视频记录,使得裕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悔证。此时的取证过程对我们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互配合要求是非常高的。
(二)部门协作:此前公安、交通部门协作机制多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阶段性“打非治违”等联合执法行动中,而该案为公安部门在侦办过程中,发现的危险品运输涉及公共安全甚至涉刑的问题。通过协作促进了交通运输部门对危险品源头生产企业和运输环节全链条监管,加强了生产单位、托运人、承运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极大程度消除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案两部门通力协作拓展了新的应用场景,使得公安、交通部门协作更加紧密,具有可示范性、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
三、社会成效
(一)执法为民:执法的目的是为了人民和公众的利益,行政执法的过程要将服务的理念贯穿始终,将群众的需求放在首位。新乡市交通局在对该公司下达处罚后,该公司以近期流动资金困难为由,申请分期缴纳,因交通局在前期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已知晓公司的具体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于是启动柔性执法模式,允许该公司分三期缴纳罚款,这样即缓解了企业的困难,让企业知道行政机关执法的柔性。一方面让违法企业知道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不能心存侥幸,另一方面保证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期缴纳罚款的程序问题:当企业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企业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经核实属实的,需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制作《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实施。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情法交融:本案的承运方史国红,作为一个个人,明知自己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接受了承运危险货物的订单,在运输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最终被司法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身陷囹圄。而托运方裕华公司的消极违法行为同样也应受到处罚。一般来讲,违法行为分积极违法行为和消极违法行为。积极的违法行为就是通过自己积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消极的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没有主动违法行为,但由于自己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而违法,该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本案中,裕华公司在托运危险货物时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即查验承运人是否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没有履行查验义务并将货物交由无资质方承运即违法,也应受到处罚。通过对新乡市裕华化工有限公司的处罚,我局发现危险品运行业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其应承担的责任和的义务不清,为此新乡市交通运输局送法进企、以案促改,督促企业夯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三)共治共享:共治共享理念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指导思想,交通执法也在积极探索“管理-服务-参与”的关系链。近年来交通公安的深度协作成效显著,该案件能够顺利结案,也是在此基础上形成合力的成果。同时新乡市交通局也在不同领域探索多部门联合协作,客运方面与文旅广电部门协作,成品油运输方面与商务局联合,安全生产方面与应急管理局一起协办等,单方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及其它部门的违法事项则按照《协作机制》要求函告相关部门,从而推动交通管理从“单部门作战”向“社会协同”转型,构筑共治共享的交通运输治理新生态。此外,我局还出台了《新乡市交通运输客运市场非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新交〔2022〕73号)来激活社会治理末梢提升公众参与度,普法引导自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治理模式,构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公共安全、人民幸福的和谐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