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省联动 织牢违法超限运输“打击网”

2025-07-01 09:38:43
申报单位:甘肃省高速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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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简介

  2024年5月1日山西省治超办接群众匿名举报,反映晋AK*大件运输车辆存在拉运货物实际重量与许可证不符的问题。该车北斗卫星数据关闭,无法查到车辆轨迹,涉嫌逃避监管。5月5日查询高速公路收费系统龙门架信息后,发现该车于5月3日下午从山西省临县太佳黄河桥进入陕西省,5月6日中午通过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附近(景泰站-寺滩站门架)处,具体位置未知。在此基础上,山西省治超办向国家治超办请示协调甘肃省相关单位予以协查,调查晋AK*大件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24年5月6日甘肃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武威大队接到总队协查通知后在大队辖区发现该车,并引导至武威服务区内接受调查。经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询问调查,晋AK*大件运输车辆装载氨合成塔一个,属于不可解体物品,车辆轴数22轴(前3轴,双驱动,挂19轴线),车货总长38.5米,车货总宽3.5米,车货总高4.3米,车货总重351吨,车辆未按办理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路线行驶,也未办理甘肃省境内《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涉嫌违法超限运输。通过对当事人、车辆挂靠公司、收货方的调查取证,省高速路政总队武威大队于2024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高某下发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高某向大队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声明书后,大队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3万元罚款,责令其消除违法状态,办理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因该案件中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所属地均在山西省,案件办理结束后已将相关信息抄送至山西省相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处置。

  二、创新亮点

  1.案件分析

  本案中的行政相对人高某为谋取经济利益,不顾国家法律法规,故意隐瞒行驶路线,为上下高速同时办理两个通行证,逃避监管,行为恶劣。作为执法部门,必须秉持法治精神,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此类违法经营行为。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循相关法规要求,依法向当事人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调查取证中,形成严密、完整的证据链,提升执法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同时,执法人员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积极开展说理式执法,创新开展“执法+普法”“执法+服务”等实践工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积极协调两地交通运输局为当事人办理后续行驶路线的通行证,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整改,也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安全隐患和危害后果。通过与山西省治超办的协同联动,打破地域限制,整合多部门数据实现信息实时流转,也提高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治理成效。

  2.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 18.1米;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3.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要求危害程度要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具有同等性,本案中当事人高卫故意隐瞒车货总质量,不按照许可的路线行驶,主观恶意明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其行为的危害性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不具有同等性,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近日河北省邯郸市“百吨王先后被交警查获,司机被判危险作业罪”一案中被告人许x阳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符合危险作业罪中:“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当事人被查获后,不存在拒不改正的行为,不构成危险作业罪。

  综上所述该案件未移送司法机关。

  三、社会成效

  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依法规范管理大件运输行为,对于保障公路的安全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本案件执法人员也学习到了许多实用经验。

  一是强化动态监管,织密智慧执法网络。依托智能监控设备和执法平台,对大件运输车辆实施全流程轨迹回溯,提高执法效率。整合称重检测、ETC门架及许可平台数据,搭建全链条监测网络,通过大数据碰撞分析,精准锁定未办证通行、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发挥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指引和规范作用。

  二是深化协同治理,破除区域执法壁垒。通过优化部门协作与跨省联动机制,积极搭建跨区域信息平台,打破地域限制,整合多部门数据实现信息实时流转。特别是面对跨省联动执法,整合执法力量,通过信息共享,覆盖运输全程,提高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治理成效。

  三是夯实源头防线,筑牢安全责任根基。加大对源头单位的监管力度,采取送法上门、座谈交流和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相关单位严格履行货物合法装载配载安全责任。重点对源头单位车辆超限超载、证件手续不全等问题进行核查,积极普及超限超载的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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