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执法守底线 柔性监管暖企心
云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简介
2024年4月,重庆市云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市云阳县某处大桥工程的质量监督申请。经报监核查:该项目监理单位为四川某监理公司的监理资质证书已过期且无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该公司资质情况,该公司原资质(公路工程甲级)于2022年6月30日失效,该公司在资质延续中于2023年3月收到延续不合格的结果后,于2023年7月仍用旧资质(已失效)投标该项目并中标,该公司于2023年8月签订承揽合同,涉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监理的违法行为。
根据收集的证据显示:四川某监理公司在重庆市云阳县某处大桥工程监理招标中提供的资质证书等级为公路工程甲级。该资质证书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同时在投标时提供了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查询截图。截图显示“定期检验审查中,原证书继续有效”。四川某监理公司在2022年3月30日进行了公路工程甲级资质的延续申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备注意见为“此项申请为2022.6.1之前按照旧部令提交的申请,目前旧部令已作废,请企业按照新部令重新提交申请!”。四川某监理公司在2022年12月9日进行了公路工程甲级资质的延续申请,结果为“审核不通过”。
综上,案件承办机构认为:四川某监理公司在原公路工程甲级资质(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已失效、且该资质延续审核结果为“审核不通过”(终审提交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的情况下,未取得其他符合要求的监理企业资质,参与某大桥工程监理的招标并中标,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涉嫌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交通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稿)》第21项,承办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处当事人人民币2991352元(大写:贰佰玖拾玖万壹仟叁佰伍拾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该监理合同。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重庆市云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求法制机构以及顾问律师对本案进行法制审核。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认定四川某监理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项目关键证据缺乏。根据证据显示,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方某(合同造价部部长)的询问笔录陈述他们对资质证书进行过核实,并未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显示“资格评审合格”也并未提出异议;且证据显示虽然资质证书过期,但官方网站显示“资质延续审查中,原证书继续有效”,建设单位和评审专家对资质予以确认,且官网的显示内容具有可塑性和合理性。本案应当查明评标和签署合同时四川某监理公司资质状况,是否显示“原证书继续有效”,如果在评标和签署合同时该公司资质状况显示无效,那么四川某监理公司涉嫌无资质承揽工程,反之,则不能证明违法行为存在。从现有证据看:四川某监理公司工作人员孟某的陈述,2023年7月24日截图显示“原证书继续有效”,卷内未发现在评标和签署合同时该公司资质状况无效的书证等证据,故建议补充证据,向交通运输部调查评标和签署合同时四川某监理公司资质状况无效的书证等证据。
2.四川某监理公司是否属于“承揽”工程的定性存在争议。虽然签订《监理合同》,但是监理单位尚未入场,监理活动尚未开展,监理承揽活动的实质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若人民法院认定不符合承揽的实质构成要件,则存在败诉风险。
2024年11月6日,云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本案进行第一次集体讨论,本案因缺乏关键证据,决定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2024年11月28日,承办机构以云阳县人民政府名义函告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请求协查该公司施工资质。2024年12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复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助企纾困要求,降低新冠疫情影响,维护行业稳定,经研究决定,2022年6月1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施行后,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届满的,由我局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并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予以备注,备注期间,企业可在原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内继续开展监理业务。”
2025年1月9日云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本案进行第二次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可在原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内继续开展监理业务,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撤销本案,不予处罚。
二、创新亮点
1.取证应客观、全面,避免经验主义
本案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虽然提取了较为充足的证据材料,均指向当事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承办机构按照以往办案经验,拟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忽略了本案当事人监理资质延期的特殊性及新冠疫情影响,没有取得发证部门的权威认定意见,未排除合理怀疑,犯了经验主义的错误。
2.运用多种取证方式,提高证明力
对于当事人资质、行政许可确认的类似案件,执法人员除可通过国家部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查询外,还可采取更为正式的行政协助调查方式,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并出具权威意见,获取的证据材料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以本案为例,为核实当事人监理资质,可请求交通运输部予以协查,按照发文规定,以同级政府名义,向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函予以协助核实。
3.严格审核把关,降低错案风险
云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断加大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力度,法制审核人员严格审查普通程序案件,同时聘请专职律师参与重大案件法制审核,提供专业的律师审查意见。
三、取得成效
1.护航企业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因疫情影响面临的资质延续特殊情况,通过向交通运输部请求协查,最终依据权威部门的延期政策撤销案件,避免了对企业的不当处罚,体现了执法的温度与灵活性。这一处理结果为类似情况下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减轻了市场主体对资质管理的顾虑,尤其是在疫情后经济复苏背景下,有助于稳定企业预期,营造包容审慎的营商环境。
2.筑牢法治屏障,规范执法行为
本案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以及集体讨论机制,避免了仅凭经验主义定案的情况,彰显了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了公众对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信任。同时推动执法人员转变办案思维,更加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从源头上减少执法偏差,提升了整体执法规范化水平。
3.革新执法理念,强化监督机制
本案运用多样化手段收集证据,促使执法部门重视行政协助调查等专业化手段的运用,推动执法从 “单一查询” 向 “多元验证” 转变,提升执法效能和证据权威性。通过落实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引入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强化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措施,构建了多层次内部监督体系,有效防范错案风险,为执法权力运行戴上 “紧箍咒”,有效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监督有效的执法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