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柔并济”查处货车无证经营违法行为
曾某维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案例简介】
2025年1月20日,忠县交通运输委执法人员在G50沪渝高速忠县南收费站下道口现场检查发现:曾某维驾驶车辆渝DE7682/渝DF426挂装载煤渣从石柱县西沱镇到忠县乌杨街道。经查,牵引车渝DE7682的所有人为重庆江奥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渝 DF426挂所有人为曾某维,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但曾某维作为个体户,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曾某维取得了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曾某维涉嫌存在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曾某维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五张清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愿签署了《忠县交通运输委员会责令改正轻微违法行为通知书(忠县交通运输委员会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承诺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2025年2月21日,承诺期满,执法人员对曾某维所属车辆渝DF426挂进行复查发现渝DF426挂仍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至此,当事人曾某维涉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渝DF426挂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已不符合“首违不罚”的相关规定。最终,忠县交通运输委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159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曾某维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创新亮点】
柔性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减少执法冲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宣传《行政处罚法》和《五张清单》的相关规定,让当事人了解自身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能面临的后果,体现了执法过程中的教育引导原则,而非单纯的惩罚,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促进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积极运用首违不罚制度,体现执法温度。对于曾某维的首次违法行为,在其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了“首违不罚”的机会,让其签署承诺书并限期整改。这一制度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灵活性,给予当事人自我纠错的机会,同时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的公信力。
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合规。从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到宣传法律法规、让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再到到期复查,最后根据复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整个执法过程程序严谨、规范,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执法部门依法执法的态度和能力。
依据裁量基准精准处罚,保障执法公正。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159项的规定,对曾某维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确保了处罚的精准性和合理性,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避免了过度处罚或处罚不当的情况。
【社会成效】
(一)增强法律意识方面。执法人员在查处曾某维案件过程中,主动将普法宣传融入执法全流程,现场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五张清单”》的具体条款,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当事人详细解读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首违不罚”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这种“执法+普法”的创新模式,不仅让曾某维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也通过现场教育、案例传播等方式,使周边从业者直观了解到道路运输领域的法律红线与政策温度。
“首违不罚”政策的精准解读与柔性执行,打破了传统执法“以罚代管”的固有模式,通过“教育在前、处罚在后”的递进式引导,让从业者真切感受到法律既有刚性约束,也有人性化关怀。这种刚柔并济的执法方式,既避免了因轻微违法对从业者造成过度打击,又通过明确整改要求和复查机制,强化了法律的权威性。随着此类案例的广泛传播,运输行业从业者对法规政策的认知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学习,不仅显著提升了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核心法规的熟悉程度,更在行业内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良好氛围,从根源上增强了从业者的守法意识和合规经营自觉性。
(二)体现执法公正与人性化方面。本案中,执法部门摒弃了“一罚了之”的简单化处理模式,充分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理念。面对曾某维初次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运输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据《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五张清单”》相关规定,给予其签署《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的机会,允许其在承诺期内自行整改、补办证件,这一举措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即时经济负担,更传递出执法部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善意,展现出法律的温度与执法的人文关怀,有效缓和了执法矛盾,提升了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认同感。
当曾某维逾期未履行承诺、未完成整改时,执法部门果断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严格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决定,清晰划定了法律红线,杜绝“法外开恩”的侥幸心理。这种“宽严相济、罚教结合”的执法方式,既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维护了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又通过前后对比,向社会公众充分证明执法部门“说到做到”的公信力,以实际行动诠释了“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的法治精神,为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树立公正透明的执法形象提供了生动范例。
(三)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方面。对曾某维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与普通货物运输行为的依法处罚,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更是向整个运输行业释放了“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这一举措能够切实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和教育功能,通过具体案例的示范效应,使广大运输从业者深刻认识到,只有严格遵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依法办理齐全车辆运输证件,才能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从市场发展角度来看,此类规范执法行动能够有效遏制部分从业者企图通过违规操作降低成本、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侥幸心理,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例如,若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长期违规运营,既无需承担合规车辆在资质审批、车辆维护等方面的成本,又能抢占市场份额,这将严重挤压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破坏市场秩序。通过对曾某维案件的严肃处理,能够推动运输市场回归到有序竞争、规范运营的良性轨道,让所有市场参与者在统一的规则下公平竞争,最终实现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
(四)保障公共安全方面。道路运输证作为车辆合法运营的重要凭证,其核发过程包含对车辆技术状况、安全设施配备、维护保养记录等多维度的严格审查。要求运输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本质上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将不符合安全运营标准的车辆拒之门外。例如,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可能存在制动系统老化、灯光装置失效、货物固定装置缺失等安全隐患,一旦投入运营,极易在长途运输或突发状况下引发交通事故,对道路上的其他车辆、行人及周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曾某维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挂车运输煤渣,若车辆因缺乏有效监管而存在机械故障,不仅可能导致货物洒落、遗撒,影响道路通行效率,更有可能在高速行驶中因车辆失控引发追尾、侧翻等重大安全事故。忠县交通运输委通过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从源头上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将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这种执法行为不仅是对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底线的坚守,更是对公共利益与社会稳定的有力维护,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筑牢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