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规范化视角下 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精准界分

璧山支队执法典型案例

2025-07-02 15:04:24
申报单位: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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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2024年12月1日,接群众举报有车辆涉嫌非法营运行为,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贺松、蒋力于2024年12月1日18时35分到达璧山区璧泉街道G244线璧青路比亚迪销售中心红绿灯路段对川KEG071车辆展开调查。

  璧山支队于12月1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乘客谢某进行现场询问,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对当事人罗勇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通过“重庆市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与服务系统”查询确认川KEG071车辆12月1日的高速通行数据,经查该车于当日15:52从重庆綦江北站驶入高速,14:09从重庆新玉站驶出高速;调取司乘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调取嘀嗒平台被取消的合乘订单;调取乘客支付宝支付61元车费记录;调取川KEG071车辆12月1日高速通行费11.93元缴纳记录。

  证实情况如下:男性乘客谢某15时10分左右通过嘀嗒平台联系到驾驶员罗勇,准备从綦江前往大学城金科廊桥水乡附近(新鸥鹏泊雅湾),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取消嘀嗒平台订单,约定私下支付车费64元。15时40分左右,罗勇驾驶川KEG071搭载2名乘客(1名男性乘客谢某和1名小女孩)从綦江东站出发,于16时50分左右到达璧山区璧泉街道G244线璧青路比亚迪销售中心红绿灯路段,因驾驶员和乘客双方在车费价格上存在争议(原定协商64元的车费,乘客只通过支付宝向罗勇支付了61元),男性乘客电话投诉并报警。

  经研究和集体讨论,鉴于本案分摊费用并未超过出行成本总额,也没有其他证据显示当事人有营运目的,应当认定罗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营运,罗勇的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的规定,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情形,确定该行为不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创新亮点】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一种节能环保、低碳互助的绿色共享出行方式,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我们应当对之持以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在相关问题的理解处置和具体案件办理中,应坚持审慎包容的原则,区分非法营运行为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载客收费行为是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界定性质,即是否属于合法顺风车。具体来讲主要有两点:一是取消合乘平台订单并另行议价、直接交易是否仍然属于顺风车,即合乘信息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渠道发布和实施;二是本案分摊费用是否限定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一)关于合乘实施方式

  《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本暂行规定主要规范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合乘。

  第五条规定:利用合乘信息平台发布出行信息的,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三方应当签订合同。利用其他方式提供合乘的,参照合乘信息平台合乘方式,事先约定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双方权利义务。

  据此可理解,合乘行为可通过线上(互联网)和线下两种方式实施。其中,线上合乘须通过合乘信息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并由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三方签订合同;线下合乘虽未强制要求通过平台实施,但应参照线上合乘模式,事先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较而言,线下合乘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本案中,当事人为规避顺风车平台收取的信息服务等相关费用,采取取消平台订单并另行约定车费的方式实施合乘。该行为虽对合乘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方式进行了调整,并将合乘活动由线上平台操作转为线下直接交易,但并未改变合乘行为的本质属性。

  (二)关于合乘费用分摊

  《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除此之外,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车辆燃料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合乘里程计算;通行费应按照合乘路段发生的路、桥通行直接费用据实计算。

  本案中,车主与乘客取消订单后约定收取64元费用,经参考工信部登记车辆油耗、电子地图预估里程和通行费以及当日油价,计算出本趟次燃料及通行费最低成本合计约65元,分摊金额明显未超法定分摊费用。综上,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其行为特征符合《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中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相关规定,未超出合法合乘的范畴,不宜认定为非法营运。

  【社会成效】

  本案根据事实,依法认定罗勇的行为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不构成非法营运,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节能减排、绿色共享出行方式的支持,有利于引导公众合理选择低碳出行模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向投诉人做好政策解释和说理工作,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与认可。行政相对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兼顾法理情,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人民群众在行政执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任。通过集体研究讨论,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营运与私人合乘的界定标准,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增强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一致性,有效避免了“一刀切”式执法可能造成的误伤,提升了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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